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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线上宠物经济快速发展,通过短视频、社交平台交易活体宠物成为消费新趋势。相较于传统线下交易,网络活体宠物买卖存在信息不对称、货品核验等问题,货不对版、售后推诿等消费纠纷频发。日前,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活体宠物买卖合同纠纷,法官秉持诚信与绿色司法原则,通过柔性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,为广大消费者和线上商家敲响法治警钟。
2025年5月,消费者张某通过小红书平台联系吴某,协商购买一只四月龄、耳朵和尾巴均未修剪的西高地幼犬。双方后续通过微信详细沟通幼犬品相、来源等细节,吴某承诺幼犬为自家繁殖、无中间商、品相完好无损。确认交易后,张某向吴某支付幼犬价款12888元、运费200元。
张某收到托运幼犬后,发现收货犬只并非约定的西高地,而是一只比熊犬,当即联系吴某核实并要求退款。多次协商无果后,张某告知吴某将通过诉讼维权。对此,吴某辩称,此次发货系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错发,属于意外履约瑕疵,并非故意欺诈,且于次日补发正确的西高地幼犬,原告已签收,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,自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张某不予认可,坚持起诉,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、运费,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。
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:1.被告是否构成消费欺诈;2.原告主张返还价款、运费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否予以支持。
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消费欺诈。消费欺诈的构成需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为前提。本案中,被告在发货环节确将比熊幼犬发为西高地幼犬,存在履约不当。根据微信聊天记录,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提出补发正确品类幼犬,同时提供了运单等凭证,但却无法提供另一只错发幼犬的相关运输凭证,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,或者在合同订立时即存在欺诈故意。因此,本案对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难以认定。
关于原告主张返还价款、运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本案中,被告交付的幼犬品种与约定不符,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构成违约。尽管被告提出补发正确幼犬以继续履行合同,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退款,该要求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关于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”之规定。因此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。
考虑到宠物为活体特殊标的物,返还运输易造成犬只损伤、引发后续饲养、死亡、价值定损等衍生纠纷,为实质性化解矛盾,避免司法僵局,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。最终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案涉两只犬只均归原告所有,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,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。目前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。
承办法官朱广伟表示,网络活体宠物交易隐蔽性强、核验难度大,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。本案的审理与调解,精准适配了活体交易的特殊属性,彰显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。首先,法律严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商家作为经营者,应当恪守诚信原则,按照约定提供商品,货品错发、货不对版等履约不符行为,均属于违约行为,需依法承担退款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即便无法认定欺诈、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,消费者的合理损失也应得到足额弥补。
其次,活体宠物具有生命属性,区别于普通商品,机械判决退货退款极易造成宠物伤亡、价值损耗,还可能引发后续多重衍生诉讼,违背绿色司法原则。本案采用“现状归属+折价赔偿”的调解方案,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,又避免了资源浪费与矛盾升级,实现案结事了。
最后,法官提醒,广大消费者进行网络活体宠物交易时,务必留存聊天记录、交易凭证、货品视频等证据,明确约定宠物品相、品种、售后条款;线上商家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,如实宣传、规范履约,杜绝虚假宣传、随意履约瑕疵,共同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。
郑集人民法庭庭长,一级法官,扎根基层法庭办案十余年,两次荣记个人三等功,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、徐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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